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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生效後不服仲裁怎麼辦

勞動仲裁 閱讀(2.55W)

不服仲裁的處理方法:如果是民商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仲裁機構所在地中級法院申請撤消仲裁裁決,而不能夠直接去法院提起訴訟的。如果對方已經申請法院執行仲裁裁決的,可以到執行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也可以直接去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仲裁生效後不服仲裁怎麼辦

我國實行的是或裁或訴原則,也就是說仲裁和訴訟是兩個相互排斥的爭議解決方式,一旦選擇了仲裁,那麼對於仲裁做出的判定必須服從,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也不得向其他仲裁機構再申請仲裁,因為仲裁是一裁終局制度。

但是,如果有確鑿的證據可以證明仲裁庭的仲裁程式有誤,或者仲裁員有收受賄賂等行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結果,這是法律所允許的。

法律規定:

根據《仲裁法》第57條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仲裁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