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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期間上班的情形是哪些

勞動仲裁 閱讀(1.78W)
勞動仲裁期間上班的情形是哪些
律師解析:勞動仲裁期間上班的情形:雙方未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勞動合同仍未終止的。在上述情形下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仍然存在著勞動關係,按時去上班、並且完全工作任務仍然是勞動者的義務;如果勞動者不去上班、曠工嚴重的,則單位可能會單方面解除與勞動者的合同關係,並且不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