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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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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一、確認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用人單位不服裁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申請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

二、人民法院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處理

(一)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1、裁決不符合法定撤銷情形的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

2、裁決符合法定撤銷情形的應當作出撤銷裁決的裁定;

3、當事人以仲裁裁決事項超出仲裁協議範圍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經審查屬實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仲裁裁決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與其他裁決事項不可分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仲裁裁決。

(二)當事人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案件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式。人民法院應當在通知中說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體理由。

1、仲裁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2、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在勞動仲裁作出裁決以後,如果當事人對裁決結果有異議的話,可以在期限以內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而法院在受理了撤銷裁決申請之後的兩個月以內,依據相關的規定來作出是否准予或者是駁回的裁定。如果駁回的話,那需要立即終止裁決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