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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訴訟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勞動仲裁 閱讀(5.17K)

一、勞動訴訟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勞動訴訟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擔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有些情況下法律直接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即法律對舉證責任作出了明確分配。

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辭退、除名、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二、勞動爭議案件需提交哪些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公民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註冊登記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原告應提交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書等相關證明。

(三)證明雙方當事人勞動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單、上崗證等。

(四)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計算勞動報酬和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依法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五)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