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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辭退糾紛訴訟中如何舉證

勞動爭議 閱讀(3.04W)

一、員工在辭退糾紛訴訟中如何舉證

員工在辭退糾紛訴訟中如何舉證

舉證責任一:存在勞動關係

可以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主要有:1、勞動合同;2、工資條、工資單、工資發放存摺;3、社會保險憑證;4、胸卡、門禁卡等。

舉證責任二:被辭退的事實

在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前提下,要想打贏辭退案件,還必須要證明單位確實辭退過員工這樣一個基本事實。只有證明了這兩個事實,進一步的舉證責任才會發生倒置,即由單位來說明辭退的理由,並予以舉證證明其合法性,如果不然,才會發生單位敗訴的後果。

可以證明辭退事實的證據,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

1、書面的辭退通知書,這是最好的證據,但是上面一定要有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簽字;

2、錄音證據

萬般無奈時,作為員工,可以採取這種方式蒐集證據。

3、工作交接單

特別提醒:需要原件,而且最好有公章,且能夠體現是被單位辭退了的資訊。

舉證責任三:平均工資和工作年限

盡到以上兩個舉證責任的前提後,單位如果無法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將會被裁決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計算經濟補償金時,需要員工舉證來證明補償的年限(工作年限)以及補償的基數,這裡的補償基數就是平均工資。

司法實踐中,工作年限的主要證據有勞動合同以及社保單。補償的基數一般有工資條、工資摺子、工資單、個人所得稅納稅單。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二、被辭退後打官司有什麼注意的

1、要告對人。

辭退案中,另一方當事人往往為企業一方。但是在現實中往往存在一些事實勞動關係、雙重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分立合併或者勞務外派關係等複雜情況的,究竟要以哪一個單位作為被告?勞動者往往對此感到茫然,不知道列誰為被告,產生告錯人的現象。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應當以存在勞動關係的單位為被告,如果辭退是另外一家公司做出的,則應當列辭退的單位為第三人。

2、提供案件的關鍵證據

很多人以為辭退官司中,勞動者無需承擔舉證責任,這是不正確的。勞動者仍負有舉證責任,最重要的證據就是合同關係證明,辭退證明,工資數額,工作期限。如果勞動者不能舉證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或者自己被辭退,將會導致敗訴;如果不能舉證工資數額和工作年限,則無法得到合理的賠償。

3、依法確定請求事項和請求金額

要根據辭退的具體實際情況,確定請求事項,比如是否應該申請經濟賠償,代通知金等,要切合實際。在確定合理的賠償金額,儘量做到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這樣才能達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