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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糾紛訴訟中該怎麼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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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糾紛訴訟中該怎麼舉證

要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就房屋租賃產生了糾紛話,此時需要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來處理相關糾紛。這種情況下采用訴訟方式處理糾紛的是比較多的,那麼在房屋租賃糾紛訴訟中該怎麼舉證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介紹。

一、房屋租賃糾紛訴訟中該怎麼舉證

一般而言,房屋租賃糾紛訴訟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舉證: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註冊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訟爭法律事實發生後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

(二)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證明出租人是否已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時房屋狀況的證據;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如交付定金、租金、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的發票或收據等;

3、當事人要求對租賃房屋內的裝修資產進行評估鑑定的,應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的期限內向法庭提出申請。

(三)證明房屋租賃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

1、證明房屋有合法產權來源的證據;

2、房屋租賃合同;

3、屬於房屋轉租的,應提交轉租關係合法的證據。

二、房屋租賃糾紛怎麼解決?

不管是發生哪種糾紛,都需要選擇適合的方式來解決,那麼房屋租賃糾紛該怎麼解決呢?

1、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

法律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其實無論是怎樣的糾紛,在選擇仲裁或訴訟解決時,申請仲裁或起訴的一方都要實際承擔最初的一個舉證責任。在房屋租賃糾紛訴訟中,原則上遵循的是誰主張誰舉證,但也有可能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時候,這點還請大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