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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是否可以拒絕出差安排?

勞動爭議 閱讀(1.77W)

一、員工是否可以拒絕出差安排

員工是否可以拒絕出差安排?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一下出差的定義,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出差的性質,參照國務院及相關政策檔案,出差指到常駐工作地以外的地區或城市工作或擔任臨時職務。出差是臨時性離開常駐工作地(合同中約定的地點),受企業委託履行公務。

臨時出差:一般應當是指3個月以下的出差為臨時性(一般標準,並不是絕對的標準),員工應當無條件服從。

長期出差:一般應當是指3個月以上的離開常駐工作地點。可能涉及到勞動合同約定地點的變更問題,這就涉及變更勞動合同了,根據法律要求,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就是說員工可以拒絕變更。

二、出差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中有如下鑑別:“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故出差途中發生車禍,符合《辦法》中“因公外出,工作原因”的規定,結果也造成了比如骨折、喪失勞動能力等嚴重的傷害,可以根據《辦法》認定為工傷。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十五天內向勞動行政部門(一般是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十五天內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三十天。勞動行政部門必須在接到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後,在7日內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該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單位和受傷員工。

如果對勞動行政部門作的工傷認定不滿意,可以通過多種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一是向上一級社保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二是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三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申訴;四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發生工傷的勞動者可以選擇任一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有些時候單位確實因為自身的需要而安排員工在外地出差,當然比較常見的還是臨時性出差,也就是出差的時間不會很長。若是屬於長期出差的話,這個時候就要求用人單位先與員工進行協商,而員工對於單位長期出差的要求其實也是可以拒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