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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加班 | 是否構成單位規定的不服從工作安排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閱讀(2.74W)

加班是指公司安排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從事原崗位承擔的工作任務。根據法律規定,公司需要安排員工加班的,應當與員工進行協商,但不是要求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方可安排員工加班。公司的加班安排等同於法定工作時間內的工作安排,如果員工不服從加班安排等同於不服從工作安排。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拒絕加班,是否構成單位規定的不服從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