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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有權利拒絕出差嗎

勞動關係 閱讀(3.12W)

需要看情況,由於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出差的性質,參照國務院及相關政策檔案,出差一般指到常駐工作地以外的地區或城市工作或擔任臨時職務。出差是臨時性離開常駐工作地(合同中約定的地點),受企業委託履行公務。所以如果是臨時出差:一般應當是指3個月以下的出差為臨時性(一般標準,並不是絕對的標準),員工應當無條件服從。然而如果是長期出差:一般應當是指3個月以上的離開常駐工作地點。可能涉及到勞動合同約定地點的變更問題,這就涉及變更勞動合同了,根據法律要求,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就是說員工可以拒絕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員工有權利拒絕出差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