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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絕加班 | 公司可不可以以此為理由辭退員工

勞動關係 閱讀(1.64W)

企業不可以以員工拒絕加班為由辭退員工。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經過勞動者本人同意後可以安排加班,也就是說勞動者可以拒絕單位的加班要求,以員工拒絕加班為由辭退員工屬於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41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員工拒絕加班,公司可不可以以此為理由辭退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