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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拖欠勞動報酬爭議的,勞動關係未解除或終止的,則不受法律規定的一年時效限制;若雙方勞動關係已終止的,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勞動仲裁。【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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