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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僱用臨時工需要籤勞動合同嗎?

勞動爭議 閱讀(2.17W)

一、短期臨時用工要不要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僱用臨時工需要籤勞動合同嗎?

可以簽訂

勞動合同可分為正式工勞動合同和臨時工勞動合同。

臨時工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編制定員外與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工人訂立的勞動合同。適用於從事短暫的、臨時性工作的工人。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名詞,《勞動法》實施並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中,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

對於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10年的臨時工,續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本人要求,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

二、用人單位不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風險防控

對於企業招用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企業有四種方式可以選擇:

1、選擇標準的勞動用工,採用這種方式用工需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超過一個月的用工需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

2、選擇非全日用工,採用此類方式,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但需要繳納工傷保險)。但需要確保員工平均每天的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累計每週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3、選擇勞務派遣用工形式,採用這種方式,用人單位只需要選擇合作的勞務派遣單位,將所需員工的條件要求告知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招聘員工,然後派遣至本單位。

4、選擇勞務用工,採用這種方式,不再適用勞動法律法規,而是按照民事法律的規定,由單位與勞務工簽訂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但在管理方面,勞務用工方式常有不便,因為勞務關係的雙方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隸屬與被隸屬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