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勞動者權利受到法律嚴格保護,當勞動者認為自身權利受到用人單位的侵犯,應當積極拿起法律武器保衛自己,那麼勞動者就有必要了解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程式,通過合法渠道捍衛自身權利。下面我們詳細說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程式的步驟,範圍和舉證責任。
一、勞動爭議的案件範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式
(一)和解
1、勞動者直接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勞動者請工會與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這邊的第三方,可以是勞動監督部門。
和解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
(二)向相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1、調解組織: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2、調解協議的效力
(1)調解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調解協議不具有直接的法律執行力。
A、調解組織自收到申請15日未作出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
B、有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仲裁。
(3)部分達成調解協議的爭議事項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發支付令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發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調解也不是勞動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式。
(三)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
勞動行政部門主要是指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裡面所設立的勞動監察大隊。
勞動部門投訴的事項限於以下幾項。
1、拖欠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2、拖欠工傷醫療費。
3、拖欠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四)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地
1)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
2)管轄發生衝突時,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
2當事人的確認
1)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2)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
3、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
(1)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時效可以中斷,中止。
(2)一年仲裁時效的例外。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勞動仲裁案件的處理程式
(1)立案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2)副本送達
受理申請後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送達。
(3)答辯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在十日內提交答辯書。
(4)答辯書送達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5)仲裁庭組成人員通知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仲裁五日內將仲裁庭的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6)迴避制度。
(7)開庭通知
仲裁庭應該在開庭前五日內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在開庭三日前申請延期開庭。
(8)仲裁的視為撤回,缺席裁決及調解類似於民訴法規定。
(9)仲裁案件的審理期限
一般情況是45日,案件複雜的,經過主人批准最長可以延長15天,所以仲裁案件的審理期限是45-60天。
(10)對特殊追錢案件裁定先予執行。
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
(11)裁決的效力
A、終局裁決
以下案件(簡稱錢保案)勞動者無異議的為終局裁決。
A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B1、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B、勞動者可以提起訴訟裁決。
對錢保案勞動者有異議的,可以收到裁決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C、用人單位撤銷裁決申請。
對錢保案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收到裁決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裁決被撤銷,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收到仲裁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D、錢保案之外的案件的訴權。
可以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勞動仲裁案件的收費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五)提起訴訟
先予執行:對勞動報酬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勞動案件的訴訟費:每件交納10元錢的訴訟費。
1、一審程式時間
1)普通程式。6個月審結,複雜疑難案件,經檢察長批准延長6個月。
2)簡易程式。3個月內審結。
2、二審程式時間
1)判決上訴案件立案後三個月內審結
2)裁定上訴案件立案後三十日內審結。
3、再審程式。勞動爭議案件的再審程式同一般民事案件的再審程式。
4、執行程式。
勞動爭議案件在執行中享有一定的優先權,相對於普通債權,支付勞動報酬等案件在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時,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三、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
1、勞動者的舉證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是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生的勞動爭議無需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證據提出反駁也應承擔舉證責任。
2、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人民的權利神聖不可侵犯,勞動者作為廣大人民群眾的一員,當自身權利被用人單位侵犯,且證據確鑿,那麼受害者就可以通過合法的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程式來維護自身權利,但是要確認符合範圍,並且能夠舉證,證據詳實。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程式是勞動者維權的一個重要程式,知道並且使用它,做一個維護法律的公民。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