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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開庭審理的程式是什麼

勞動爭議 閱讀(1.26W)

勞動仲裁是我國解決勞動糾紛或者勞動爭議的一種方式,勞動仲裁一般都是由法院進行審理然後進行判決的,那麼勞動仲裁開庭審理的程式是什麼呢?下面就跟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了解相關內容吧。

勞動仲裁開庭審理的程式是什麼

勞動仲裁開庭審理的程式是什麼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佈仲裁庭紀律;

(2)首席仲裁員宣佈開庭、宣佈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享有的仲裁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並宣佈案由;

(3)聽取申訴人員及其代理人的申訴和被訴人及其代理人的答辯;

(4)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瞭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仲裁庭調查時可出示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調查筆錄、勘驗筆錄等),根據需要也可以傳證人到庭,並告之證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舉責任和義務;在有些情況下,企業應承擔提供有關證據的主要責任;

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

(5)首席仲裁庭許可,可以向評價、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

(6)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由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

(7)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休庭會議並作出裁決;裁決結果應記錄在案,由仲裁員署名;

(8)仲裁庭復庭,由首席仲裁員宣佈仲裁裁決;

(9)對於需要補充調查取證的案件,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以及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應當宣佈延期裁決。

(10)首席仲裁員宣佈閉庭。

(11)仲裁庭閉庭後,書記員應將仲裁庭庭審記錄交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加人校閱、簽名。當事人認為自己的陳述和意見有遺漏和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最後,仲裁庭庭審記錄應由仲裁員、書記員簽名。

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或辦事機構指定一名仲裁員按本規程獨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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