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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勞動仲裁開庭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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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勞動仲裁開庭程式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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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開庭程式

1、被申請人的答辯和反請求。接到仲裁通知後,被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答辯和、或反請求(如有的話)。反請求應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基於申請人申請仲裁的同一或者有牽連的合同關係或法律關係;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提出。

2、開庭通知。仲裁庭組成後,與仲裁委員會祕書處協商開庭審理的日期,仲裁委員會祕書處將開庭時間及開庭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3、開庭審理。案件一般應當開庭審理。若經各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根據仲裁規則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只依據書面檔案進行審理並作出仲裁裁決。

開庭審理不公開進行,若各方當事人均要求公開審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開審理的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人均不應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式進行的情況,案外人未經仲裁庭允許不能旁聽。

各方當事人應委派代表參加開庭審理。若一方當事人不出席開庭,仲裁庭可缺席審理並作出缺席裁決。

4、調解。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仲裁庭主持調解;仲裁庭徵得雙方同意後,也可以主動對案件進行調解。調解成功,仲裁庭則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或雙方撤案。若調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後得仲裁程式、司法程式和其他任何程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仲裁庭在調解程式過程中發表過的、提出過的、建議過的、承認過的以及願意接受過的或否定過的任何陳述、意見、觀點或建議作為其請求、答辯及、或反請求的依據。

5、裁決及其效力。仲裁裁決依多數仲裁員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依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是終局的,對對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仲裁委員會在進行仲裁事項的開庭處理時,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但必須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式來辦理,具體情況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仲裁處理,但如果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或者對相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