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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庭審程式是什麼

勞動仲裁 閱讀(1.03W)

首先仲裁庭宣佈開庭然後會宣佈仲裁庭組成人員,核對當事人身份。仲裁庭會請申請人說明身份資訊。請申請人的委託代理人說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委託許可權。隨後會宣佈仲裁庭紀律,比如保持肅靜,不準隨便走動,不準喧譁、鼓掌、吵鬧,不得使用手機或其他妨礙仲裁的活動。未經許可不得發言、提問。不得拍照、錄音、錄影等。仲裁庭會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然後會詢問是否申請回避。如果當事人認為本庭組成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本案的公正審理,可以申請本庭組成人員迴避。
接下來是仲裁庭調查。請申請人宣讀仲裁申請書。詢問有無補充和變更的仲裁請求。請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請求進行答辯。請申請人回答本庭提出的問題。請被申請人回答本庭提出的問題。結束後後開始舉證與質證環節根據舉證規則的規定,請雙方向本庭依次提交證據,說明證據的名稱、內容、證明物件。請雙方就對方的舉證進行質證。首先請申請人進行質證。請被申請人進行質證。
再就是仲裁庭辯論。當事人可以圍繞爭議的焦點,以證據為基礎提出自己的辯論意見。申請人先發言被申請人後發言。辯論結束後仲裁庭會讓雙方當事人發表最後意見。然後仲裁庭會主持調解與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會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由仲裁庭作出裁決。在從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對本案作出裁決。
最後仲裁庭會請雙方當事人在閉庭後校閱庭審筆錄,確定無誤後在上面簽字。如有遺漏或差錯,可向書記員提出補正。然後宣佈閉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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