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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應具備哪些基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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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應具備哪些基本條款

        近幾年來勞務派遣在我國越來越常見,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非常普遍。用人單位是利用勞動者不懂法這一現象,經常與勞動者形成勞務派遣關係。由於缺乏有力的監管,加上國家沒有成文的勞務派遣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範,實踐中導致被派遣勞動者權利受到嚴重損害,勞務派遣也變成了用人單位規避用工風險的一個“利器”。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派遣協議,在得到被派遣勞動者同意後,使其在被派企業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動。勞務派遣的特點是勞動力僱傭與勞動力使用相分離,派遣勞動者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建立勞動關係,而是與派遣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但卻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勞動,形成“有關係沒勞動,有勞動沒關係”的特殊用工方式。

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合同應具備的基本條款作出了一些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即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派遣期限;

(五)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六)工作崗位;

(七)用工單位;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九)勞動報酬;

(十)社會保險;

(十一)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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