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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合同的簽訂應具備哪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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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合同的簽訂應具備哪些條款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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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合同的簽訂應具備哪些條款

合同是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內容就是合同條款,合同當事人達成的合意就以合同條款體現出來,因此合同條款就是合同的核心內容。
一般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以上條款只是作為合同普遍應當具備的,在實踐中根據合同型別的不同,合同具體條款內容也會有所差別,那麼一份銷售合同除了具備以上條款外,一般還應當就以下條款作出約定:
1、產品的技術引數條款,技術引數是買方驗收貨物和賣方交付貨物的標準,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可能導致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紛爭。
2、驗收條款,即對產品的驗收期限、質量異議期限、質量保證期限進行詳細的約定,如果買方在約定的期限不驗收,就應視為驗收合格。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驗收期限,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58條處理。
3、安裝除錯條款,很多關於工業商品的買賣合同,都要涉及到產品的安裝除錯,並且安裝除錯也是作為買方支付貨款的條件之一,因為作為買方來講,米邊產品經過到貨驗收,但對產品的質量一般來講是無法判斷,要經過除錯執行才能判斷質量是否符合約定或國家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