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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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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產生勞動爭議的時候,當事人此時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進行勞動仲裁,並且不需要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就能提出申請,不過此時申請勞動仲裁有程式要求,那麼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式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在下文中作出了總結,幫助你進行了解。

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式是怎樣的

一、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式是怎樣的

1、勞動者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2、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4、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5、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6、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並將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7、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後,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准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二、申請勞動仲裁需注意什麼

第一,應注意寫好申訴書。根據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提交申訴書,並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身份事項,包括職工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工作單位、住址、職務,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申訴人應當將自己與被申訴人發生爭議的原因、過程、希望如何處理等問題全面、準確、簡練地寫清;

(3)證據和證人的姓名、住址,提供有關爭議情況的各種證據和證人,務必確實充分;

(4)申請日期。

第二,應注意申訴期限。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當事人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在規定的時效期內,當事人未提出書面申請的,時效屆滿後就不再有申請權,仲裁機構也不再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60日期限而行使申訴權利的,仲裁機構可以受理。

第三,要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提出申請。根據《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7條關於“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發生地的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但是,按規定應當由設區市的仲裁委員會受理的除外。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當事人應當向職工當事人一方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要按規定的期限履行調解書或裁決書確定的義務。一方當事人對生效的調解書或裁決書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雖然申請勞動仲裁是勞動者維權的重要途徑,但如果勞動者所準備的證據不足,仲裁委員會也不會支援勞動者的訴求。而在打算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時候,必須要了解清楚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式內容,不然的話對當事人來講也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