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式和時效

仲裁 閱讀(2.06W)
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式和時效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式和時效

勞動仲裁申請程式:

1.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訴書以及相關材料;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後五日內向被申請人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

4.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

5.仲裁庭開庭審理、調解;

6.做出裁決。

勞動仲裁的申請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下列情形依法另行計算:

1、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一年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3、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需要說明的是,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應及時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