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務派遣>

臨時工最低工資是多少?

勞務派遣 閱讀(1.2W)

一、臨時工最低工資是多少

臨時工最低工資是多少?

看當地的經濟水平來判斷。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1、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3、勞動生產率;

4、就業狀況;

5、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二、臨時工的相關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勞動法》施行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不能因為“臨時工”屬於單位編外人員而不予辦理。

臨時工雖然名義上於正式工同工同酬,但是實際上臨時工的福利是比正式工差的多的。但是就算是臨時工也應該滿足當地的最低工資水平。單位不能以臨時工為由拒絕為其支付五險等基本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