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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公司勞動合同法對用工單位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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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公司勞動合同法對用工單位有哪些規定

一、勞務派遣公司勞動合同法對用工單位有哪些規定

第59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62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67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二、勞務派遣的相關介紹:

1,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僱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2,一般經省市勞動人事部門廳批准可成立專業的人力資源服務公司,人力資源派遣以及通過招聘網為 企業提供人才的供應資訊,為個人提供求職登記。

3,據全國總工會勞務調查顯示,全國勞務派遣職工在2009年達到2700萬人,在2011年達到3700萬人,佔企業職工總數 13.1%。

4,勞務派遣的本質是僱員租賃,“派遣”一詞並不適用於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係和業務特徵。

在使用這類勞動者時,相關的勞動用人單位還應對相關的勞動者進行相關的勞動保護。在進行加班時,還應按照相關的勞動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補償,下發這類加班工資,適時的對這類勞動人員進行相應的體檢和相關的勞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