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臨時工入職登記表是合同嗎?
一般來說臨時工入職登記表不是合同,《入職登記表》只是勞動者入職時履行入職登記手續所填寫的檔案,不應視為勞動合同。但是,《入職登記表》如果已經具備勞動合同的基本事項,根據表格內容可以確定雙方之間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就應當認定為是具有建立勞動關係的性質的書面協議,應視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一般情形下,《入職登記表》只是勞動者入職時履行入職登記手續所填寫的檔案,不應視為勞動合同,但本案中涉及的《入職登記表》雖未冠以《勞動合同》名稱,但已經具備勞動合同的基本事項,可以確定雙方之間基本權利義務關係,應當認定為是具有建立勞動關係的性質的書面協議,且雙方在之後的勞動關係中也是按照《入職簡歷表》約定的權利義務執行。據此,本案中的《入職登記表》應視為李某與某某傢俱公司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因此李某要求某傢俱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差額的請求無效。
二、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如何應對
首先,應當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這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一)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字,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三)公司給勞動者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四)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員工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五)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後錄音,並將領導的名字一定要在錄音材料裡面體現,否則,法院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六)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你在公司上班。
(七)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將依法支付雙倍的工資;公司未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其補繳;公司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將承擔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臨時工入職登記表的內容一般來說不具備雙方之間基本權利義務關係,所以一般來說不是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肯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收集證據然後到勞動局去投訴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