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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是否需要籤合同 | 臨時工有無帶薪年休假

勞動關係 閱讀(2.9W)

臨時工是否需要籤合同 臨時工有無帶薪年休假

雖然從法律上已經不存在臨時工的說法了,但在現實中還是有這樣的操作。有的單位為了逃避對員工的責任,就會招聘“臨時工”,但其實現在臨時工與一般的合同制工已經沒有任何區別了,用人單位仍舊需要給臨時工購買社保,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保障其合法權益。不過在說到簽訂合同的問題上,這個臨時工是否需要籤合同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臨時工是否需要籤合同

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名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並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中,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

對於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10年的臨時工,續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的規定,如果本人要求,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臨時工其實是很老的一個說法,其所針對的是固定工。在一九九四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之前,我們國家企業大多是國有企業,其用工制度是將員工招入單位後就一直在該單位工作,直至退休,這就是固定工。相對於固定工,單位為了臨時工作需要,招聘的一些員工就是臨時工。由於固定工要做到退休,所以待遇福利方面在單位經濟狀況允許的情況下通常較好;臨時工是馬上要走的,做不久的,所以待遇福利就相對較差。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出臺則改變了在中國實施了幾十年的傳統用工制度,將勞動合同的概念推向了全國。之所以說其有如此的變革作用,是因為勞動合同制度改變了傳統的在單位一做到底的舊觀念。勞動合同提出一個合同期限的問題,使得勞動合同會面臨終止。當勞動合同終止後,單位就可以當然地終止與員工的勞動關係了。

在這樣的制度下,就無所謂什麼固定工、臨時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近10年時,已經很少聽到臨時工的說法了,通常在一些國有企業及國有轉制的企業還有。單位用工,只要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就應該視為是單位的正式員工,福利待遇按照合同約定、公司規章制度或者法律規定辦理。

二、臨時工有無帶薪年休假

(一)我們應該明確知道帶薪年假是每一位勞動者均擁有的權利。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根據該條規定,帶薪年假的適用範圍包含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簡單的說,就是每一位當前有工作的人,無論是企業的正式職工還是受僱於小吃店的服務員,只要曾連續工作1年以上,都應該享受帶薪年假。

(二)享受帶薪年假前必須有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時間,但是該工作時間不要求必須是在當前單位的工作時間。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根據這兩個條款的規定,儘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隻要他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享有享受帶薪年假的資格。至於他所能享受的帶薪年假的長短,則要根據他在當前單位本年度的工作時間來確定。我將以下面的案例進一步說明。假設小王自2008年7月份畢業時開始在a公司上班,後於2009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問:小王應當從什麼時候起開始在b公司享受帶薪年假?根據《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小王進入b公司時,已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應當具備了開始享受帶薪年假的資格。同時,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我們還可以計算出2009年小王在b公司所能享受的帶薪年假的天數。當年剩餘的日曆天數為122天,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22365)5天1.67天。由於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1天。

因為現在在我國臨時工其實就是指的合同制工,只要雙方建立了用工關係的,自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中的規定與臨時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另外也應當按照要求為臨時工交納社保費用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