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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經營戶勞動合同中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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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經營戶勞動合同中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個體經營戶勞動合同中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者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1、簽訂勞動合同前,應當認真閱讀合同條款,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作為勞動者需特別注意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內容,千萬不要簽訂空白的勞動合同;

2、簽訂勞動合同後,應當向用人單位索要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文字並儲存,一旦發生,將成為重要證據;

3、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應按實際工資標準支付雙倍工資。

三、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1、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2、休息、休假權利

3、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

4、獲得勞動安全保護的權利

四、入職一年不籤勞動合同可以拿到多少賠償?

自員工入職起,用人單位就需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應情況,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正規的勞動合同上應該包括了這些基本內容,並不區分個體工商戶還是公司的這種性質,但不要說是個體工商戶,就連已經在工商局登記在冊的公司都根本沒有把落實勞動合同當成一回事,所以,某種程度上國家對於書面勞動合同的監督並不算嚴格,再加之高居不下的失業率,使得很多職工在勞動關係的選擇上根本沒有任何主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