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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新版勞動合同中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勞動合同 閱讀(2.67W)

一、廣東省新版勞動合同中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廣東省新版勞動合同中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籤勞動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1、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特別提醒:超過一個月未簽訂的,勞動者可自用工之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

2、對勞動者年齡的審查。

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明確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週歲的童工。用人單位可以在招錄勞動者時要求其提供身份證、學歷、就業情況、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相關證明檔案,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招用了不適格的勞動者,可能會被追究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3、不聘用與原單位未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在錄用員工時應注意詢問並審查該員工與原單位已終止勞動關係的憑證,通常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協議或證明的形式體現。《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審查錄用的高層管理人員、高科技人才是否與原單位簽訂有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審查其所提供的重要資訊是否有侵犯他人商業祕密之嫌。

5、不得收取押金。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等。

6、試用期。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7、工資標準。

工資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工資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標準的80%。

不管在廣東省還是其他的省份,簽完勞動合同以後,一般情況下不需要專門到勞動局進行備案,職工審查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以上條款都是最基本的條款,如果勞動合同中免除了用人單位應盡義務,甚至有損員工合法權益,員工不應該在合同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