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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人員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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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政人員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家政人員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可以約定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最低檔或者約定的80%,也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三、公司不籤勞動合同補償金怎麼計算?

沒有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仍未訂立的,則需每月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超過一年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是法定的,但是除了法定內容之外,勞資雙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些其他事項,只要這些條款沒有侵犯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就受保護。家政公司不跟員工籤合同的話,是要付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