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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不上班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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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不上班是否可以

雖然說在生活當中的很多事情都是有規有據的,但為人做事太過於死板了那在職場當中的發展肯定是有很大的問題的。那些能夠和公司的領導人員把關係處理的非常好的這部分人身上一定有相應的優點是值得學習的,反觀有些職工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直接就是不上班了,其實,勞動合同到期不上班雖然不違法,但實際操作中是不應該這麼做的。

一、勞動合同到期不上班是否可以?

合同到期,雙方合同關係終止,你可以直接不去上班。但是一般來說,應當先完成工作的交接,就可以不去上班了。

合同到期提出離職

1、一定要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

用郵件的方式辭職是不行的,郵件通常沒有證據的作用,且郵件保留在企業的伺服器裡,離職員工不容易提取證明。員工這時需要書面形式的辭職信,在紙質的辭職信上,需要有員工親筆簽名,辭職信一般交給直接上級或企業的人力資源部。辭職信給了企業,員工怎麼能證明自己已經按勞動法的要求,用“書面”形式通知企業了呢?員工這時能做的,只能是在遞交書面辭職信的時候,跟企業要一個收到辭職信的回執。如果這個不太容易辦到,那隻能用人證,人證在勞動仲裁的時候可能有用,在法庭通常效用不高,因為人證一般是企業的同事,法庭可以認為是利益相關者。

2、要辦理工作交接。

按勞動法,員工雖然到30天的時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辦理工作交接。當然工作交接是企業安排的,如果企業不安排,也最好寫一份工作交接清單,用書面的形式,對工作及自己工作時間的安排進行說明,遞交給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一式兩份,自己保留一份企業蓋章或相關人員簽字的。不辦理工作交接,企業可以暫扣工資,直到交接後再發放,一直不交接就一直不發。企業還可能會在員工轉檔案,轉社保,開離職證明時,為難員工。雖然扣留檔案與社保不符合勞動法規,可參考:辭職時要考慮的四個法律問題(點選開啟),但經常有企業這麼做,打官司會導致離職成本的增加。

二、合同到期後不續約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是員工不願續約的,一般情況下員工不可以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是因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導致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則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該說,勞動合同到期不上班的這種做法就是腦袋一點彎都不會轉的,相信在合同到期之前公司對於不想續簽的這種態度也知道了,但是在到期以後仍然是有義務配合辦理工作的交接、正常的離職手續的,本站平臺想要告訴大家的一點就是,勞動關係和人際關係的構建,太墨守成規對自己是很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