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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得自己填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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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得自己填還是?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得自己填還是?

勞動合同是否需要勞動者自己填寫,《勞動合同法》未對此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者自己填寫或用人單位填寫完成由勞動者確認均可,需要雙方協商一致。

但是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正式勞動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通常會要求勞動合同中必須由勞動者填寫個人資訊、學校和工作簡歷,然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起簽訂裡面的條款,特別工資待遇條款,然後雙方在確認無誤的情況下,才能簽字。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中需要註明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中,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