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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未給員工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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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未給員工繳納社保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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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保怎麼辦


許多用人單位都沒有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該如何主張權利呢?首先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要儲存好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一些證據。(如上崗證、工裝、工資條等證據)另外最好能夠找到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開始工作的時間的證據,這有利於計算應繳納保險的時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確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爭議案件需要經過仲裁程式才能向法院起訴,所以勞動者只能先向當地的仲裁委提起仲裁,不服仲裁裁決或者仲裁委不予受理後可以向法院訴訟,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實不管是否有約定試用期,從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開始,單位就應該為勞動者購買社保,不過其中的部分費用是需要勞動者承擔的,單位並不是說需要支付全部的社保費用。至於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保怎麼辦,這個時候可以收集證據,通過法律方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