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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於三倍工資的規定和法律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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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於三倍工資的規定和法律的依據

我們每個人都會有遇到公司的人手不夠或者事情實在太多了,就經常會加班的情況的,平時還好,但是在法定的節假日加班就很頭痛了,但是能拿三倍工資,以下就為您簡單介紹下關於勞動合同法關於三倍工資的規定和依據。

一、三倍工資規定

法定假日安排工作的加班費,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為基數計算。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規定計算。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均沒有約定的,按照本人正常工作期間實際工資標準計算。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工資標準為:日加班工資=月工資÷21.75×300%;小時工資=月工資÷21.75÷8×300%。

二、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大家如果真的遇到了公司特別的忙,還要在法定的節假日加班的情況的話,看了以上的勞動合同法關於三倍工資的規定應該要清楚一點自己在節假日上班能拿多少錢了吧,簡單說就是平時放假週末是雙倍工資,只有在法定的節假日才是三倍的工資,具體多少就要看平時的工資為基準了。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