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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勞動合同 閱讀(2.15W)

一、勞務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勞務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簽訂合同的時間長短不同。勞動合同對於簽訂時間沒有法律規定,勞務派遣合同相關規定應該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工形式不一樣。勞動合同簽訂雙方直接用工,而勞務派遣合同雙方並不直接用工,而是勞動者在用工單位上班;

3、涉及主體不一樣。勞動合同只涉及用工單位和勞動者,而勞務派遣合同涉及用人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三方;

4、是否能夠簽訂非全日制合同方面。勞動合同可以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而勞務派遣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5、崗位不同。任何崗位可以,勞務派遣合同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6、對於單位主體的規定不同。勞動合同的單位方註冊資本沒有要求,而勞務派遣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萬;

7、在無工作期間待遇不同。勞動合同勞動者在非因本人原因停工,停工一個月內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80%計發,超過一個月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80%計發,而勞務派遣合同勞動者無工資期間按照最低工資計發。

二、勞務派遣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崗位上實施

勞務派遣和以往任何形式的勞動生產都不相同,它是一種特殊的生產組織形式。一方面用工單位在面臨日益複雜的市場需求時,其自身的員工結構配置達不到相應的要求,而這種市場需求往往是臨時性的、輔助性的,並且具有多樣化特徵;另一方面,用工單位本身的勞動人員也可能由於自身因素暫時不能從事單位所指派的工作,而這種工作往往是可替代的。面對這種臨時性的用工需求,用工單位從控制生產成本的角度往往不會調整自身的勞動力資源結構,而是選擇從勞動力市場臨時僱傭所需人員。

2、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

在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任何隸屬關係是其一個很重要的特點,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之後,派遣單位則會按照協議的約定將合適的職工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在被派遣勞動者工作的過程中,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不必簽訂勞動合同的,所以他們之間不存在正式的勞動關係,被派遣勞動者只需在用工單位的管理和監督下給付相應的勞動,有關的用工單位則向派遣單位支付相應的對價,至於被派遣勞動者的人事管理,則是由派遣單位來進行的。因此,在整個勞務派遣過程中,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始終不發生人事管理關係或者隸屬關係。

3、“三角關係”的用人模式

“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這八個字用來形容勞務派遣再合適不過了。由於勞務派遣中勞動力的僱傭和使用相分離,所以在勞務派遣中的勞動法律關係涉及三方主體,即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應訂立勞動合同,並約定勞動者為他人提供勞動,用工單位則依法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所以二者之間的關係是合法的勞動關係。

事實上,勞務派遣合同中涉及三方主體,包括勞務派遣公司、被派遣員工和用工單位,通過這一點也該知道,勞務派遣合同跟勞務合同是不一樣的,勞動合同中由用人單位直接跟員工籤。在勞務派遣關係中,用工單位也沒有義務給被派遣員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