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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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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區別有哪些?

在社會生活中,其實這兩個概念的表現可以是一樣的。都可以體現在,本公司的員工到其他地方為其他企業工作。實際上,員工們都是在做其他公司的工作,而不是本公司的工作。當然,兩者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例如在工作地點上的不同,工作範圍的不同,還有在工作時真正意義上的領導是誰。

這些都可以辨認出兩者的不一樣。以下舉幾個例子。

首先是勞務外包。

例1,甲公司與乙公司和買賣關係,只不過這個買賣很特殊。那就是甲公司把乙公司的活買過來了(承包)。然後甲公司的員工就在做這個工作。這個就是甲公司外包乙公司的工作,也就是勞務外包。那麼甲公司是一定要完成這個工作的,而且這個工作本來是屬於乙的。當然,甲公司是可以安排員工去乙那裡工作,也可以直接就在本公司工作。如果是在本公司,那自然要聽從甲公司的領導和遵守甲公司的規章了。如果是在乙公司工作,那則相反。現在說勞務派遣

例2,甲公司臨時需要人手幫忙,然後找了乙公司幫忙,借乙公司3名員工,好趕完這批貨,乙公司的員工工資算甲公司的。這就是常見的勞務派遣了。員工是一般都是要在甲公司工作,特殊情形才是在乙公司。員工大多數都是受甲公司領導的。綜上所述,勞務外包關係其實沒有勞務派遣那麼穩定的,也帶有一定的隨意性。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七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