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的變更分為實質性變更和非實質性變更,這兩種變更有什麼不同呢?對勞動合同有什麼影響呢?對於以上兩個問題,或許很多勞動者都不太清楚。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帶來相關知識,希望能對有所幫助。
用人單位變更對勞動合同有什麼影響
1、用人單位登記註冊事項發生變化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列出四種常見的較為重大的登記註冊變更事項,包括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在這些情況發生變化時,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的名稱是用人單位區別於其他單位的識別符號,用人單位在設立時必須具備名稱並在登記機關登記,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上也需要註明單位名稱。用人單位改變名稱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無論是否在勞動合同上進行書面變更,均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人在設立時必須向登記機關登記法定代表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只是用人單位的內部組織發生變化,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合同法》新增加規定投資人發生變化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單純的投資人發生變化只是改變了用人單位的股權結構,並不會改變用人單位的主體結構,也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如上市公司的股東每時每刻都在改變,對勞動合同的履行不會產生任何直接影響。所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公司的股東變化、企業的出資人、合夥人變化時,勞動合同的履行都不會受到影響。在用人單位以上幾項登記註冊事項發生變化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繼續履行原合同,不能以此為理由單方變更或解除。
2、用人單位主體發生變更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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