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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工資發放證明是由誰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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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工資發放證明是由誰發的
工傷期間工資發放證明是由誰發的
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未明確。各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制定了本省的實施細則,可查閱《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辦法)》。如《細則》中未明確規定,一般按《工傷保險條例》如下條款執行。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附則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如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以實際月數取平均工資。這就是工傷期間工資發放證明是由誰發的?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