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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發工資時間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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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發工資時間如何確定?

勞動合同法發工資時間如何確定?

勞動合同法裡沒有規定具體到那一天的發放工資的規定,但是規定了工資按月支付的應當每月支付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拒不發工資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工資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條件。

二、勞動合同法中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不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局舉報,用人單位應當自第二月起支付兩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中沒有明確具體的發工資時間,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局進行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後,需要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