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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年限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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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既然是國有資源,那麼對於土地的開發利用,包括使用年限,這都是國家結合我國的國情制定的。可能我國普通公民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候也會發現,基本上國有土地使用證上面就標註的有土地出讓的年限。土地作為我國公民難賴以生存的根本,大家還是要了解一下國家對於土地出讓年限規定是怎樣的?

土地出讓年限規定是怎樣的

一、土地出讓年限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工業用地使用年限到期怎麼辦?

一般來說,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那麼工業用地使用年限到期是否也按照這個執行暫時沒有出臺相應的法文法規來規定到底該怎麼做。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據悉,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

而《物權法》出臺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相比於“草案”,“徵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

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三、土地使用年限是否等於房屋產權年限?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內,產權人擁有對房產及土地使用權的完全所有權。按我國有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有一定的期限,但並不意味著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房屋產權也隨之到期。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後,使用人要求繼續使用的,國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最遲於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塊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後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這條規定說明,如果購房者購買的商鋪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要求繼續使用土地的話還可以使用,但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繳納土地出讓金。

由此可以看出,投資者所購買的商鋪的所有權是沒有任何時間限制的,受時間限制的只是商鋪所佔土地的使用期限。只要在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前提出申請並繳納土地出讓金,所購買的商鋪的所有權就可以一直延續下去。

根據我國對土地的使用權出讓的相關規定,土地出讓年限規定的並不一等。工業用地的使用年限為50年,而商業、娛樂用地的土地出讓年限是40年,其中土地出讓年限最長的是居民用地,為70年。居民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以後自動續期,這點公民不需要擔心。其他性質的土地到期以後,需要交納一部分的續期費用,及時辦理土地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