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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辭退工資時間一般是什麼時候發放?

勞動關係 閱讀(1.04W)

勞動合同法辭退工資時間一般是什麼時候發放?

一、勞動合同法辭退工資時間一般是什麼時候發放?

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工資等,應在十五日內辦結。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也就是用人單位應在十五日之內,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結算工資,並按規定辦結離職手續。

二、勞動合同法關於工資發放時間是如何確定的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簽署勞動雙方合同中並未體現關於工資發放具體時間,人事部說明為次月20日發放本月工資,實際發放情況為間隔2個月才發,即,1月份的工資,到3月20日才發。請問,這種情況,是否違反勞動法?如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提供具體條例或解決方法。

1、你所在單位這種情況是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的,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

2、《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工資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條件。

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5、所謂“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

6、你所在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和加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用人單位是有權利辭退員工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在辭退的時候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把工資和經濟賠償在規定的期限之內全部發放完畢,這樣才不會引起什麼勞動糾紛,所以,一切都必須要按照勞動法的程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