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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勞動仲裁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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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過勞動仲裁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通過勞動仲裁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勞動者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在試用期的,可以提前三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在試用期的,提前30天通知,所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申請仲裁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仲裁法》管轄範圍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中止、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開除、除名、辭退、勸退、勒令辭職、責令限期調離和辭職、離職(含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因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單方面實施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一次性罰款)等懲戒影響實體勞動報酬權益享受而發生的爭議。

7、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8、因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9、因勞動者人事(職工)檔案轉遞發生的爭議。

10、因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發生的爭議。

11、因收取或變相收取勞動者押金、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財物發生的爭議。

12、因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學歷證、學位證、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發生的爭議。

13、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爭議。

三、解除勞動關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法律雖然沒有明確勞動者在此情況下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為了避免勞動爭議,最好採用書面通知的形式;

2、試用期內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沒有交接造成損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3、另外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注意兩點:

(1)如果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約定了服務期限而勞動者違約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追究勞動者損失賠償責任。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的提前三天通知。所以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申請勞動仲裁來解除。我國勞動者的權利是比較多的,而在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常常侵害勞動者利益的。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利益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