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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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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嗎

其實國家之所以要求公司必須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是為了避免日後勞動關係在履行的過程當中發生一些不必要的糾紛。正常情況下,建立勞動關係和解除勞動關係都應該在勞動合同當中是有規定的。可是某些情況下,可能是公司單方面或者是員工個人想要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又不知道仲裁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仲裁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嗎?

解除勞動合同不用通過勞動仲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解除了。

申請仲裁的範圍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和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而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包括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以及是否續訂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5、因職工流動、停薪留職、從事第二職業發生的爭議

6、因用人單位裁減人員而發生的爭議

7、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8、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9、因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而發生的爭議

10、法律、法規規定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

二、解除勞動合同仲裁的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辭退補償。月工資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另外,若是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應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標準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辭退賠償金的情形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 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 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此可知,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不存在以上情形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不管是公司還是員工個人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其實不應該考慮仲裁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嗎這一問題的,因為勞動合同本身就是建立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之上的,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了。只不過作為員工來說,如果公司無緣無故的解除勞動合同,又不對自己進行賠償的話,在這種情況下倒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