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怎麼解除 | 籤勞動合同注意什麼

勞動合同 閱讀(1.6W)

勞動合同怎麼解除 籤勞動合同注意什麼

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其實都是有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這是法律賦予的解除權,只不過在實際行使的時候也要嚴格按照法律中的規定進行操作。那到底勞動合同怎麼解除才好呢?這也是很重要的內容,如果處理不好會影響到當事人的利益,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介紹吧。

一、籤勞動合同注意什麼?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關於確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勞動權利、義務的協議,是勞動關係產生的基礎,是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第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但是在勞動合同訂立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可能會出於某種原因而導致勞動合同的提前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也可以由勞動者單方解除,還可以由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單方解除。

二、勞動合同怎麼解除

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一條所規定的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規定,是無條件限制的。為此勞動部1995年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324號)中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也就是說,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且自其提出書面通知之日30天期滿勞動合同即正式解除。

但是《勞動法》第31條存在不能平等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利益的缺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僅僅是法律基本原則,對勞動法律關係中就應當體現在勞動法律關係雙方享有同樣的權利,負有同樣的義務。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訂立合同的自由,也應當有解除合同的自由。雖然《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其目的是為保護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係中的弱者地位,是對勞動者自由選擇職業的保障。但是過度的自由是會破壞合同效力,損害合同尊嚴,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合同必須信守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而《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無疑是認可了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存續期間內任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是對勞動者過度的傾斜保護。這造成了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之間的矛盾。當勞動者特別是那些掌握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專有技術的人員在行使這一權利時,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承擔責任,用人單位因此遭受的重大利益損失也無法得到救濟。顯然這有悖於勞動合同建立的目的,特別是與《勞動法》第17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相違背。勞動法所保護的應當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而非勞動者單方的權利。勞資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法律法規中不應該因為勞動者的經常處於勞動關係中的弱勢地位,就可以通過犧牲用人單位的利益來片面追求勞動者的單方權益。《勞動法》第三十一的規定,不僅違背合同法的一般原理,還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既不利於勞動者的工作穩定,不利於勞動力資源的開發。並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上造成權利義務的失恆,使得勞動法律關係缺少了公平、平等的法律基礎。

結合上文的內容,大家應該也比較清楚勞動合同怎麼解除了吧。其實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了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當然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滿足法定解除規定的情形才可以,不然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違法的行為,自然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