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上工資一欄薪酬協議的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對工資的規定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工資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工資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的;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薪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工資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薪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薪酬確定。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薪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薪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薪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薪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薪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勞動合同法薪酬有哪些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薪酬約定往往是整份勞動合同當中勞動者本人最為關心的一部分,現在大多數民營企業的工資構架基本上都是最低工資加績效工資,以及完成績效以後的獎金福利,除此以外,公司也應該把加班費的計算方法體現在薪酬協議中。當然,全日制的勞動關係和非全日制的勞動關係對薪酬協議的約定肯定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