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 閱讀(3.25W)

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依據是什麼

圍繞著書面的勞動合同衍生出來的一些勞動關係的責任和義務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尤其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涉及到的經濟賠償問題是職工自己不能忽略的。其實在勞動合同法當中提到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的這種說法。可能有些職工對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也不是特別的清楚。

一、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依據是什麼?

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員工離職有哪些注意事項?

籤離職協議時細節問題處理

1、在協議中明確誰申請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年一個月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問題處理

如果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根據《最高院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所以,只要雙方能關於經濟補償金達成一致,不是按法律規定的標準履行的,也可認為有效。

3、補償專案專案處理

協議中最好能羅列全部的補償專案,或者有“包括但不限於”以及“以後再無其他爭議”等表述,以便一次性全部解決。

4、通知手續需到位

關於通知手續的到位,最主要在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情形,包括合同到期不續簽、員工違紀解除,特別是不辭而別的情形。

這是我國勞動合同法當中針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公司應該補償的經濟標準一般都是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計算,其中提到如果職工在公司工作的時間並沒有滿一年,按照職工本人在公司工作的月數來計算平均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