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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辭職嗎

勞動合同 閱讀(1.04W)

可以,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勞動合同沒到期可以辭職。現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至於賠償問題,一般來說是不用賠償的,在下面的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辭職嗎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據《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確立了勞動者的單方辭職權.勞動者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是行使法定授權,不違反《勞動法》,不構成“違約”。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不能辦理出國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綜上所述,員工如果有正當理由想要辭職的話都是可以的,就算是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只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要辭職都是可以的,但是要注意的如果辭職時因為合同的一些條約規定,員工有可能在離職時要賠償公司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