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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辭職違約金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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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辭職違約金規定是怎麼樣的?

勞動合同法辭職違約金規定是怎麼樣的

只允許在兩種情況下,讓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提供培訓費)和第二十三條(給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該法第二十二條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培訓費用時可以約定違約金,並且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該法第二十三條是用人單位給付勞動者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並且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遺憾的是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沒有規定一個上限。除了上述兩種情況,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約定違約金都是違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本條是指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被迫辭職的,也稱即時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在勞動者因第38條的情形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違約金上限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於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草案)第十六條中有如下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三倍。

但是在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沒有數額的涉及,筆者認為數額可以雙方進行約定,以及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方法。可以參照民法中關於違約金的條款,違約金一般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原先的按月補償款構成勞動者的不當得利,應計算進用人單位實際損失),數額不應當奇大,最高不超過實際損失的120%-130%為宜。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法裡如果勞動者辭職的話只要是符合規定的條件就會給相應的違約金,但違約金一般都是有限制規定的,如果用人單位要的違約金超出了規定,那麼就算是違法的操作,所以,懂得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特別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