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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急辭職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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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急辭職是怎麼規定的?

一、勞動合同法急辭職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規定急辭的處罰標準和是否要扣工資,具體是要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當初簽訂的合同是怎樣約定的,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的違法《勞動合同法》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那麼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如下:

1、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4、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中對急辭職是沒有明確規定的,涉及到員工因特殊情況下需要離職的,可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溝通解決,一般還需要做好人事交接和相關社保福利的交接情況等,用人單位根據員工的特殊情況下,可以配合做好相關辭職的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