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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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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般來說,勞動合同的簽訂需要在兩方達成協議之後。合同中規定的條例必須是兩方全都統一的。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那麼勞動合同就不能被簽訂。所以說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也是這樣達成共識的,那麼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是怎麼規定的

1、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1)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4)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在我國的法律中也有著明確的規定,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各個勞動單位在對比自身的情況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達成共識。所以說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先了解一下這方面的知識,有益無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