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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辭職急辭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 閱讀(3.21W)

一、《勞動合同法》辭職急辭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辭職急辭的規定是什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對緊急情況下的處罰標準以及是否要扣工資,這主要取決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當初簽訂的合同如何約定,一般而言,只要僱主和勞動者達成協議,勞動合同可以被解除,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僱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僱主造成的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要辭職,按照程式,應當書面提出辭職申請,辭職報告一般簡明扼要,但應當真實合理,並有比較充分的理由,尤其是想急辭職的,要說明原因,如無特殊情況,一般法律規定要提早一個月。

關於急辭這件事,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關於職工突然急辭應該如何處理的規定。所以員工急辭時,一般會採取曠工三天,從而來達到自動離職的目的。這樣做時,企業仍需發放給員工原有的應該獲得的勞動報酬。

二、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並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沒有違法情況存在,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要承擔。支付相應用人單位損失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法》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兩條賦予了員工可以主動提出離職的法律權利。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1、第7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2、第18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90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如果想辭職的話,可以寫一份主動離職的申請,法律規定,員工是可以自己主動申請離職的,這點大家可以放心,大家只要按照企業要求做好交接工作就可以了。雖然我國的法律法規中並沒有關於急辭的規定,但是在審判實踐中往往是會更加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