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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違約金賠償金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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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違約金是針對勞動者而言的,賠償金通常是針對用人單位而言的。

勞動合同法違約金賠償金怎麼規定的?

(一)勞動者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情況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法律對賠償金的數額進行了明確規定的,有五種情況:

A、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B、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與勞動者訂立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C、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法約定試用期的,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D、用人單位違法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的,或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據法定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F、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危機勞動者人身安全,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G、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H、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I、用人單位未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所以可以直接理解為勞動者通常是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的,賠償金通常只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而勞動者如果需要對用人單位進行賠償,那麼通常是向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而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情況也只有兩種,一種就是伺服器的約定,一種就是違反了競業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