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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放棄保險後 | 該合同有效嗎?

勞動合同 閱讀(1.25W)

一、簽訂勞動合同放棄保險後,該合同有效嗎?

簽訂勞動合同放棄保險後,該合同有效嗎?

該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保險費既是職工的法定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故此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關放棄社會保險的條款從法理上講是無效的,企業員工也無權放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以員工自願放棄為由而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非法的。

即使有員工主動承諾“放棄”社保,因這種承諾違反法律規定,也是無效的。一旦員工將來改變主意提起勞動仲裁,企業還得給他補辦。

二、簽訂勞動合同後單位不繳納社保員工可以辭職嗎?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如果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辦理應有的社會保險,即侵害了勞動者的利益。而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勞動者是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此外,社會保險規定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明確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雙方都必須履行。

三、員工不願繳納社保怎麼辦?

1、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

由於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導致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要承擔的各種費用金額較高,社保機構在現階段對於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又不承擔任何責任。因而對於員工外出較多、工傷事故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全面規避發生工傷的風險。

2、與員工簽訂協議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補償標準

不得不承認有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比較低,如果要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其自身的生存狀況都存在比較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要錄用這類員工,只能由雙方進行協商先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商業保險規避一定的工傷風險,之後按照每年度一定金額給予社會補償。同時員工也承諾放棄對用人單位主張補繳社會保險的權利或者今後主張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承擔方式。

3、與雙重勞動關係員工的原單位達成發生工傷後的處理協議

如果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的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由於在新用人單位發生的工傷,不能使用原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規避風險。為此新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的原單位進行聯絡達成借調的意向,或者發生工傷後由原單位進行申報,由新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由於被那些已經被招聘的職員,用人單位都是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為其繳納社保的,故而那些協商確定不繳納社保的行為,違法了法律的規定,這也就回答了勞動合同放棄社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這個問題,對於那些拒不繳納社保的單位,職員可以請求得到救濟。

自願放棄社保而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對於工作之後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的情況,員工是可以主動提出辭職的。但是一般不建議向用人單位申請辭職,這樣員工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單位根據自己的工資,向自己支付相應的補償金。